今年6月开始,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全市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必须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登记备案,只有通过备案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而对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和指导。
按照该局近日出台的《商洛市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企业、小作坊、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所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者,都应遵循此规定中。这为使用食品添加剂设置了入市条件,解决当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主体底数不清、市场管理无章可循等问题。通过备案登记,也使过去隐藏于居民小区、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等处的食品生产加工黑作坊、黑窝点、黑摊贩浮出水面,纳入监管部门视野之中。同时,使合法食品企业接受规范指导和日常监督,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
《意见》规定,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及用量等信息要向群众公开,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和进货台账。要求使用者对每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坚持索证索票,保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追根溯源。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添加,不得超范围、超限量添加,更不能添加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物质。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和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要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要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上锁,小型餐饮企业或小餐饮店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餐饮服务单位所使用添加剂,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意见》指出,在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中要强化备案制度的落实,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及企业需建立档案;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要限时敦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做到无遗漏、无差错。
为扩大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的知晓率,商洛市局统一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告知书》,将企业备案所需事项和要求予以告知,为备案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良好基础。